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安法一案,即将在12月1日开审。连日来,有关他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打这场官司的消息,在香港社会引发巨大争议。
11月25日,香港律政司就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大状欧文来港代表他抗辩,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。律政司的代表袁国强大律师说,负责处理国安法案件的大律师应该熟悉香港国安法,包括其独特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香港基本法等,因此海外大律师对案件不会有什么贡献,况且欧文也没有香港国安法的专业知识和讼辩经验,希望终审法院批准上诉许可。当天,欧文也出现在法庭上。
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等人听完各方在庭上的陈词后,表示需要时间考虑,将在28日颁布书面判词。不过即使法院最终同意外籍大律师代理国安的案件,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释法纠正。
黎智英聘请的英国大状欧文(中)
黎智英官司缠身,大部分案件已经判了,所以他现在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这起国安法案件上,被控罪名为“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”等。为此,他早前获得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,聘请欧文12月1日替他抗辩,遭到律政司的坚决反对。
一个多月来,双方可谓你来我往。10月19日,香港高院法官批准欧文来港代表黎智英。律政司不服,向高院上诉庭提出上诉,理由是香港国安法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,英文版本仅供参考,而且法例下国家安全的概念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、政治环境等息息相关。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,对中央及香港特区的独特背景无法充分理解。
11月9日,上诉庭驳回律政司的上诉,维持原审法官的决定。律政司于是又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,21日再遭拒绝。律政司仍不气馁,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。
代表律政司的袁国强大律师
高院上诉庭接连驳回律政司的上诉,给出的理由是:黎智英的案件即使审讯有机会涉及机密资料,也没有正当理由怀疑欧文会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保密原则,而且欧文也受到当地的行为守则约束,不见得他离港后就会违反守则。
先说一下有关国家机密的问题。黎智英涉及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,肯定会出现与国家机密相关的证据。香港记者及公众无法查询浏览书面证据,但是作为控方,有需要将相关证据呈交给辩方大律师,辩方大律师更有权将相当一部分文件影印,并带回英国后再分发他人,香港很难追责。可以说,纵容黎智英聘请英国大状确实有可能导致国家机密泄露,这不是终审法院所能弥补的。
再说一下律师守则问题。还记得去年初,香港律政司就黎智英等人被控的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,外聘英国御用大律师佩里担任检控官,结果事件被公开后佩里立即受到英国社会的压力及批评,决定不再担任此案的检控官。可见,欧文在完成黎智英案返回英国后很可能受到政治压力,而放弃专业操守。
更重要的是,准许洋大状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,与国安法试图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,以及保障国家机密不被外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。
在香港,法院有权批准在香港以外执业的大律师来港出庭。香港回归前,被告、控辩双方大状和律师即使是本地人,在处理案件时也须以英语进行聆讯,原因是香港当时没有官方的中文法律,所有程序都以英文处理。回归后,香港有了官方的中文法例,既然国安法属于本地法律,香港有那么多优秀的资深大律师可以选择,为什么非要请外援呢?难道香港大律师就一定比英国大律师矮一截?
正因为如此,这件事也衍生香港公众的另一种质疑。立法会议员、执业大律师容海恩说,如果允许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,说明香港司法制度还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。司法是香港社会的基石,更应该通过此案展示香港司法独立及优秀法律团队可以独当一面,不需要依靠外地大律师去处理本港法律问题。
香港虽然实行“一国两制”,但法院肩负着维护国安的重任。在大是大非面前,香港法院应当有这个肩膀。